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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提供資金及收入
因執行本法規而產生的負擔,由臨時澳門市政局的本身預算支付;在澳門文化中心內所舉辦的表演及其他活動的門票收入所得,以及批給商業場地的經營及租賃位於供其使用的不動產內的地方等之所得,為臨時澳門市政局的收入。
第六條
人員之轉入
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散位制度及勞務提供制度與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設定聯繫的人員,透過在有關合同文書中作附註的形式轉入臨時澳門市政局,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二、以派駐或徵用制度於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人員,在臨時澳門市政局內維持有關情況,直至一般終止該等情況的期限屆滿為止。
三、上款的規定不影響視乎個別情況而可延長有關的派駐或徵用,但須遵守法律所訂定的條件。
第七條
其他過渡性規定
一、為著第一條的效力,目前供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使用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備、車輛及其他財產視為澳門文化中心的組成部份。
二、為著第五條及上條的效力,臨時澳門市政局的本身預算以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款項作抵銷而予以追加。
第八條
廢止及撤銷
廢止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的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號批示,並撤銷其內所載名為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項目組。
第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