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名稱及法律性質
一、港務局福利會為向港務局工作人員提供補充福利的機構,受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港務局福利會的性質為公務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
第二條
監督
一、港務局福利會受行政長官監督。
二、行政長官行使其監督權時,有權:
(一)核準港務局福利會的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
(二)核準港務局福利會的管理帳目;
(三)核準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的涉及開支超過按其本身職權可作法定開支限額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職責
一、港務局福利會的職責為:
(一)向其受益人開展補充福利工作;
(二)特別在援助及福利範疇上解決其受益人在經濟及社會福利方面的需要,並促進彼等的社交、教育及文化等活動。
二、為履行本身職責,港務局福利會可與其他同類機構或任何公共、私人實體訂立合作協議。
第四條
福利
一、港務局福利會可給予以下福利:
(一)在患病、殘廢、意外或死亡的情況下,給予經濟援助;
(二)在結婚及子女出生時,給予經濟援助;
(三)在租賃或購買房屋時,給予經濟援助;
(四)為求學目的給予經濟援助;
(五)在具適當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給予借款或預支款項;
(六)享用飯堂、體育及娛樂設施的服務;
(七)組織娛樂及文化性質的旅行、聚會及表演;
(八)法律許可的其他津貼及借款。
二、給予福利的條件及標準載於內部規章。
第二章
受益人
第五條
受益人
一、凡在港務局任職的工作人員,不論其任用方式或提供服務的性質,均為受益人。
二、退休人員或為退休而離職的人員,只要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並向行政委員會主席申請維持其受益人身份,且確保繳納有關的會員費,可維持其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