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2238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1條本辦法依醫療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醫療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小型醫院醫療照護服務品質之提升。
二、緊急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改善。
三、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之項目。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獎勵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業務需要按年定之。
第3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小型醫院,指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一般病床開放數為九十九床以下之醫院;所稱醫療照護服務品質之提升,指提供老人整合性醫療照護服務或與診所建立聯合執業模式。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緊急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車程三十分鐘範圍內無醫療機構可提供全日或夜間急診服務之地區。
二、車程三十分鐘範圍內有醫療機構可提供全日或夜間急診服務,惟其處理急診病人能力不足之地區。
三、易發生意外事故產生大量傷患之地區。
第4條小型醫院提供老人整合性醫療照護服務,含老人周全性評估及老人急性住院功能促進,其獎勵內容如下:
一、改善設備費用:每家醫院以獎勵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二、提供補助予醫療照護服務,其服務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實施老人周全性評估:每個個案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進行老人周全性評估之條件。
(二)促進老人急性住院功能。
(三)前二目服務,每名個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同一個案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每家醫院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前項服務之獎勵,以二年為限。
第5條小型醫院與診所建立聯合執業模式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聯合執業計畫執行中心、健康家戶信息系統及家戶登錄會員二十四小時緊急電話咨詢服務專線之建置與運作維護費用:每家醫院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二、家戶健康管理費:按前款登錄會員人數,每人全年支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照護期間六個月以下者,按照護月數比率支付,照護期間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年支付。
三、診所醫師至小型醫院參與共同照護門診或病房巡診、個案研討或衛教宣導等津貼:每人每半天支付新臺幣二千元。
小型醫院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