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限者外,屆期未申請者,其申請本基金獎勵獲審查合格及同意補助之處分均失效;其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延之期限逾期未辦理者,亦同。 第17條本基
    本文標簽:醫療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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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者外,屆期未申請者,其申請本基金獎勵獲審查合格及同意補助之處分均失效;其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延之期限逾期未辦理者,亦同。
    第17條本基金之獎勵,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及了解申請人(醫院)之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必要時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核。
    第18條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醫療法修正施行前公告之醫療發展基金申請作業要點獲許可獎勵之醫療機構,仍適用該要點規定。
    第1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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