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0章:娛樂特別效果條例(一)(5)
- 發表時間:2010-08-06 11:13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滿18歲;
(b)該人令監督信納他是成為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的適當人選;
(c)該人具備訂明的資格及經驗;
(d)該人已通過訂明的任何考試或評核;及
(e)該人已符合就發牌所訂明的其他每項規定。
(3)監督在考慮任何個人是否為本條所指的適當人選時,須顧及該人的品格及操守。
(4)任何人申請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須采用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方式,向監督提出申請。
(5)在第(2)款的規限下,以及在申請人繳付訂明費用後,監督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發出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
第7條 特別效果技術員的類別劃分 版本日期 16/03/2001
監督可按特別效果技術員的資格及經驗─
(a)就不同級別及不同組別的特別效果技術員發出不同種類的牌照;及
(b)在該等牌照中指明不同的運作範圍。
第8條 豁免受第5條的規限 版本日期 16/03/2001
在下列情況下,第5條不適用─
(a)特別效果物料是─
(i)由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的申請人使用;及
(ii)在有公職人員或監督所授權的人在場時使用;及
(iii)為評核該申請人的資格而使用;
(b)特別效果物料是─
(i)由參加監督主辦或認可的訓練課程的人使用;及
(ii)在有公職人員或監督所授權的人在場時使用;及
(iii)為進行該訓練課程的目的而使用;
(c)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
(i)使用範圍只限於燃放;及
(ii)使用者是在一名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的監督下進行,而該技術員名列第(iii)節所提述的燃放許可證;及
(iii)是獲燃放許可證所授權;或(d)第13(1)(c)條所提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