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滿18歲; (b)該人令監督信納他是成為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的適當人選; (c)該人具備訂明的資格及經驗; (d)該人已通過訂明的任何考試或評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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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18歲;
      (b)該人令監督信納他是成為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的適當人選;
      (c)該人具備訂明的資格及經驗;
      (d)該人已通過訂明的任何考試或評核;及
      (e)該人已符合就發牌所訂明的其他每項規定。
      (3)監督在考慮任何個人是否為本條所指的適當人選時,須顧及該人的品格及操守。
      (4)任何人申請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須采用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方式,向監督提出申請。
      (5)在第(2)款的規限下,以及在申請人繳付訂明費用後,監督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發出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
      第7條 特別效果技術員的類別劃分 版本日期 16/03/2001
      監督可按特別效果技術員的資格及經驗─
      (a)就不同級別及不同組別的特別效果技術員發出不同種類的牌照;及
      (b)在該等牌照中指明不同的運作範圍。
      第8條 豁免受第5條的規限 版本日期 16/03/2001
      在下列情況下,第5條不適用─
      (a)特別效果物料是─
      (i)由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的申請人使用;及
      (ii)在有公職人員或監督所授權的人在場時使用;及
      (iii)為評核該申請人的資格而使用;
      (b)特別效果物料是─
      (i)由參加監督主辦或認可的訓練課程的人使用;及
      (ii)在有公職人員或監督所授權的人在場時使用;及
      (iii)為進行該訓練課程的目的而使用;
      (c)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
      (i)使用範圍只限於燃放;及
      (ii)使用者是在一名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的監督下進行,而該技術員名列第(iii)節所提述的燃放許可證;及
      (iii)是獲燃放許可證所授權;或(d)第13(1)(c)條所提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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