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附:葡文版本)(3)
- 發表時間:2010-08-09 09:28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電操作員執照的發出、續期及確認的程序;
(二十)與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合作,向企業及市民推廣資訊科技的應用;
(二十一)就網絡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其他企業、機關或自然人作出違反與電信活動有關的法律、規章、牌照或合同的規定的行為,向主管實體提交有關的行政處分建議書;
(二十二)執行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核準的無線電通訊服務行政制度所規範的一切行為的行政程序,並作出決定,但僅以沒有其他明文規定的情況為限;
(二十三)根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認可及監察認證實體;
(二十四)協助政府制定電信及資訊科技領域的政策,並研究有關事宜;
(二十五)向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發出規範性指引,以確保電信活動有系統地發展;
(二十六)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電信管理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其由一名副局長輔助。
二、電信管理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以下附屬單位:
(一)電信活動管理廳;
(二)電信技術及資源管理廳;
(三)資訊科技發展處;
(四)行政財政處。
第五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領導、策劃及統籌電信管理局的整體工作,並監督各附屬單位;
(二)籌備活動計劃,將之呈交上級審閱,並推動及跟進活動計劃的執行;
(三)統籌預算案的編製工作,將之呈交上級批準,並跟進其執行情況;
(四)在與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的事宜上,代表電信管理局;
(五)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及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副局長的職權
副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第七條
授權及轉授權
一、根據上條的規定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可轉授予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屬單位的主管。
二、授權及轉授權均須在批示內載明。
第八條
電信活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