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配合其開支的支付、入帳及取得許可,以及配合開支管理的有效控制。
第六條
決算的完成
一、為完成決算,部門及機構不得承擔未能最遲於所在年度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處理、結算及支付的負擔。
二、所有@許可的開支如未能最遲於一月三十一日支付,則有關許可視為失效。
第七條
撥款的運用
一、登錄於各撥款內的款項,不得作與相應的財政預算項目不符的用途。
二、禁止引致超出@許可撥款範圍的承諾的行為;如作出該等行為,則構成財政上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十二分之一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每年訂定十二分之一制度的標準。
第九條
授權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權限或職權可授予他人,但另有明確規定者除外。
第二節 會計系統及管理系統
第十條
會計基礎
財政活動的記帳須根據下列紀錄進行:
(一)因承擔義務而作出的承諾會計;
(二)現金會計。
第十一條
承諾會計
一、承諾或承擔負擔的會計是指將所設立的債務入帳,@指明相關的經濟分類項目,包括:
(一)法律或合同所規定債務的金額,該等金額為每年訂定或分段支付,且在有關年度管理中屬首項調動;
(二)歷年承擔且未支付的負擔款項;
(三)執行管理期間所承擔的負擔。
二、在預算管理過程中,可承擔負擔的金額隨預算撥款的追加或取消以及承諾的變動而更改;對此應作出有關記錄。
三、為履行承諾,部門及機構須準備一份預留款項紀錄,@須列明可能出現的負擔。
四、上數款所指的款項如涉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須按計劃項目記錄。
第十二條
合同
一、部門及機構須就已訂立的合同作出記錄,包括記錄每份合同的總金額、修改、分段支付及已作的支付。
二、任何關於合同的開支,如超過合同總金額或相關年度的分段支付金額,不得作出支付。
第十三條
收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