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0號法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範圍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第二條
性質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
第三條
存續期及住所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存續期沒有限制,其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四條
宗旨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旨在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技政策的目標,對相關的教育、研究及項目的發展提供資助。
第五條
法律制度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受本行政法規及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章程規範;屬本行政法規及有關章程未有規定的情況,受適用法例規範。
第六條
財產及財政制度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擁有本身財產,並享有財政自治權。
二、自治實體的制度適用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財政管理。
三、“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財產,由履行其職責時所收到或取得的一切資產、權利及債務構成。
四、“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資源來自: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
(二)本地或外地的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的津貼、撥款、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賺得的收益;
(四)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五)為貫徹本身宗旨而批出的資助所償還的款項;
(六)根據法律、合同或其他方式獲分配的其他資源。
第七條
費用的免除
免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繳付任何有關其簽署的合同或所參與的行為的一切行政費用或手續費。
第八條
人員制度
一、私人勞動關係的制度,適用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合同聘用的人員。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可按適用法律規定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