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本條文例旨在就批準現金彩票、獎券活動、馬匹競賽或小馬競賽投註及足球比賽投註訂定條文,就該等獲批準投註活動征稅,設立一個名為“足球博彩及獎券事務委員會”的團體,修訂與賭博有關
    本文標簽:財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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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例旨在就批準現金彩票、獎券活動、馬匹競賽或小馬競賽投註及足球比賽投註訂定條文,就該等獲批準投註活動征稅,設立一個名為“足球博彩及獎券事務委員會”的團體,修訂與賭博有關的法律,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2003年第29號第2條文代替)
    [1932年1月1日]
    (本為1931年第40號(第108章,1950年編正版))
    第1條簡稱版本日期18/07/2003
    第1部導言
    (由2003年第29號第3條文增補)
    本條文例可引稱為《博彩稅條文例》。
    第1a條釋義版本日期18/07/2003
    在本條文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指《公司條文例》(第32章)所指的公司,或根據該條文例第xi部註冊的公司;
    “足球”(football)不包括美式足球、澳式足球或欖球;
    “足球投註舉辦商”(footballbettingconductor)指根據第6i條文獲批準舉辦足球比賽投註的公司;
    “指明格式”(specifiedform)指根據第7(3)條文指明的格式;
    “凈投註金收入”(netstakereceipts)指根據第6k條文計算及根據第6l條文調整的凈投註金收入;
    “署長”(collector)指根據《印花稅條文例》(第117章)第3條文委任的印花稅署署長;
    “獎券活動舉辦商”(lotteryconductor)指根據第6x條文獲批準舉辦獎券活動的公司;
    “課稅期”(chargingperiod)就某足球投註舉辦商而言,指根據第6m條文界定的課稅期;
    “獲批準投註活動”(authorizedbettingactivity)指根據第2、3、6i或6x條文獲批準的投註活動。
    (由2003年第29號第4條文增補)
    第2條批準會社舉辦賽馬現金彩票活動版本日期18/07/2003
    第2部現金彩票及馬匹競賽或小馬競賽投註
    (由2003年第29號第5條文增補)
    香港一般的聯誼會社或體育會社,每次經政務司司長書面準許,可在政務司司長認為適宜施加的條文件規限下,舉辦小馬競賽或其他馬匹競賽的賽馬現金彩票活動∶
    但總供款或總參加款項經扣除博彩稅後,其中不少於88%,須撥作參加者的彩金;如賽事由某會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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