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lastchargingperiod)就足球投註舉辦商而言,指在該舉辦商的牌照終止有效時即結束的課稅期; “暫繳付款”(provisionalpayment)指足球投註舉辦商須根據第6n條文作
    本文標簽:財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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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chargingperiod)就足球投註舉辦商而言,指在該舉辦商的牌照終止有效時即結束的課稅期;
    “暫繳付款”(provisionalpayment)指足球投註舉辦商須根據第6n條文作出的暫繳付款。
    (第3部由2003年第29號第14條文增補)
    第6i條批準舉辦足球比賽投註版本日期18/07/2003
    (1)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局長可藉向某公司發出牌照,批準該公司就足球比賽的結果或關乎足球比賽而可能發生的事情,舉辦固定賠率投註或彩池投註。
    (2)除非局長信納有關公司及其所有董事、主要人員及控制人均就本條文而言屬適當人選,否則局長不得向該公司發出牌照。
    (3)牌照須指明其有效期。
    (4)向某公司發出的牌照受以下條文件所規限:該公司─
    (a)不得接受或授權任何人接受未成年人士投註;
    (b)不得在容許未成年人士進入的處所內接受投註;
    (c)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派發彩金;
    (d)不得在任何一日的下午4時30分至下午10時30分的時間內,透過電視或電臺宣傳足球比賽投註的舉辦;
    (e)在舉辦任何宣傳或推廣活動時,不得─
    (i)以未成年人士為目標;
    (ii)誇大贏取金錢的可能性;或
    (iii)明言或暗示投註於足球比賽是收入的來源,或是克服財務困難的可行方法;
    (f)不得以賒帳形式接受投註,亦不得接受信用咭為投註的付款方式;及
    (g)須在任何該公司─
    (i)接受投註的處所;及
    (ii)接受投註的網站,顯眼地展示及保持展示符合第(6)款的告示。
    (5)牌照的發出亦受局長認為適合施加的條文件所規限,包括但不限於關乎以下各項的條文件─
    (a)可就何種比賽舉辦投註;
    (b)接受投註的方式及形式;
    (c)為接受投註而開設處所、該等處所的數目及可進入該等處所的人;及
    (d)向局長提供資料。
    (6)第(4)(g)款提述的告示須─
    (a)載有對沈迷賭博而引致的問題的嚴重性的警告;及
    (b)提供可供問題賭徒及病態賭徒在香港使用的服務及設施的資料。
    (7)在本條文中─
    “固定賠率投註”(fixedoddsbetting)指按照以下條文款進行投註:須就某投註派發的任何彩金,在該投註作出時是固定的;
    “彩池投註”(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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