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十四條財務管理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其它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賬冊,並須將財務賬冊每年最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查核。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它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會長;本會正、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本會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本會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
第十八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余須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九條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李玉蓮isabeldillonleidorosar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