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準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準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華士古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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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準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準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17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華士古達加馬花園下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是一個由華士古達加馬花園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華士古達加馬多層停車場共設有284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17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113個。
    三、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的出口及入口均設於東望洋街。
    四、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征之車輛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85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有意持月票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於相關月份之首三日內,前往該停車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六、有意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七、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八、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多層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一、倘遺失月票,駕駛者如有需要則應透過支付有關費用重新購買月票。
    第二條收費
    一、使用華士古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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