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60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一、保險公司於送審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時,應檢送勞委會同意其經營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二、有關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之定名如下: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oo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oo勞退個人年金保險
三、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與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應分別以二張保單設計,不宜合並為一張保單設計。
四、計算說明書應敘明宣告利率及預定利率的決定依據,並於保單條款敘明宣告方式及範圍。
五、勞退年金保險商品之計算說明書應敘明退休金請領年齡之範圍,另保險公司與雇主簽訂保險契約時,應由雇主於要保書中載明該保險契約退休金請領年齡,保險公司送交予雇主之保險單條款及保險證所填載之退休金請領年齡需與雇主於要保書中載明之退休金請領年齡一致。
六、保證期間之年期,於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應載明於要保書及保險證,於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應載明於保險單。
七、宣告利率應采每月宣告,其適用期間為一個月。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方式應載明於要保書或保險單面頁,並於每年權益說明書中予以明示。
九、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業務,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設置專設帳簿。
十、保險契約條款應載明閉鎖期之規範及不適用閉鎖期之情況。
十一、退休金得請領之日不得低於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之日,並不宜晚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歲。
十二、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最終給付年齡不得低於一百一十歲,並應於保單條款及保險證中載明。
十三、保險公司應檢附送審當時現金流量之分析及資產負債等項評估報告,並詳予說明。
十四、費率計算、責任準備金提存及費用率之訂立,應依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辦理。
十五、雇主提撥及勞工自願繳交之保險費部分,僅得作為退休金給付之用。
十六、因本商品於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被保險人離職或被保險人選擇變更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時,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帳戶價值得依規定辦理移轉,為求周全,保險公司送審本類商品時,應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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