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信息系統預為妥善規劃。
    十七、保險公司應提供勞退年金保險商品之特性摘要說明書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宣告利率之定義。
    (二)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方式及適用期間。
    (三)年金帳戶價值、最低保證金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與說明。
    (四)閉鎖期之定義及說明。
    (五)有關退休金開始給付之規定。
    (六)退休金金額之計算方式。
    (七)預定利率之定義。
    (八)轉換費用之定義或範圍。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帳戶價值之移轉情形。
    (十)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並自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之處理方式,包括繳費方式及繳費金額限制等。
    (十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之字段。
    (十二)其它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十三)其它涉及保險公司與要保人、被保險人間之權利義務之相關說明。(例如,如提供保證期間或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之影響。)
    十八、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應采彈性繳費方式設計。要保人得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交付保險費,每次繳交保險費之下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每一年度累積保險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九、文書、圖例等文宣資料,均應由保險公司統一規範制作並明顯標示,內容至少需含: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之舉例,應強調宣告利率並非固定利率,會隨保險公司定期宣告而改變,宣告利率之下限不得低於零。
    (二)投資報酬率應以宣告利率及最低保證收益率,二者並陳供保戶參考。
    (三)最低保證收益率不得低於監理委員會公告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四)保險公司應給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年金帳戶價值與最低保證金額兩者之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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