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對在註冊紀錄冊中的錯誤或遺漏作出更正的申請的個案中,處長認為識別作出的更正所需的事項。
第51條申請介入許可(表格t6)(第16號費用)版本日期04/04/2003
介入
(1)任何聲稱對根據本部進行的法律程序有利害關系的人,可采用指明表格提交申請要求批予介入許可,在申請中該人須述明其利害關系的性質;而處長可拒絕批予許可,或按他認為合適的條款(包括關於訟費的承諾)批予許可。
(2)任何根據本條申請介入許可的人,須向法律程序的每一方送交該項申請的副本。
(3)在處長所施加的條款的規限下,任何獲批予介入許可的人須視為有關法律程序的一方。
第52條加入卸棄、限制或條件(本條例第15條)版本日期04/04/2003
第7部影響註冊的其他法律程序卸棄、限制及條件
(1)任何註冊商標的擁有人可藉提交書面通知─
(a)卸棄對該商標的任何指明要素的專有使用權利;或
(b)同意註冊所賦予的權利須受指明的地域性或其他性質的限制或條件所規限。
(2)處長須在接到第(1)款所指的通知後,在官方公報中公布關於有關卸棄、限制或條件的公告。
(3)處長須在註冊紀錄冊中記入根據本條通知他的任何卸棄、限制或條件的有關詳情。
第53條將獨立註冊合並(本條例第51(1)(c)條)(表格t4)版本日期04/04/2003
合並
(1)就某商標擁有超過1項商標註冊的擁有人可采用指明表格提交要求,將該等註冊合並為單一項註冊。
(2)如處長信納所有屬合並要求的標的之註冊─
(a)是就同一商標提出的;及
(b)根據本條例提供的保護均相同(例如,獲得作為證明商標的保護),則處長須將該等註冊合並為單一項註冊。
(3)規限合並後的註冊的卸棄、限制及條件,與規限每一項原來的註冊的卸棄、限制及條件相同。
(4)處長如將超過1項的註冊合並,則須在註冊紀錄冊中就合並後的註冊記入與每一項就原來的註冊而註冊的詳情相同的詳情。
(5)凡該等獨立的註冊具有不同的註冊日期,則合並後的註冊的註冊日期為該等日期中的最後者。
第54條註冊商標的改動(本條例第55條)(表格t5b及t5s)版本日期04/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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