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9章第91條)
[2003年4月4日]2003年第31號法律公告
(本為2003年第30號法律公告)
第1條(已失時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4/04/2003
第1部導言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2條釋義版本日期04/04/2003
(1)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反對人”(opponent)指根據第16、61(1)、67(2)或102(3)條
(視屬何情況而定)提交反對通知的人;(2003年第97號法律公告)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date)指本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本條例”(theordinance)指《商標條例》(第559章);
“《尼斯協定》”(niceagreement)指於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外交會議簽訂、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以及於1977年5月13日在日內瓦修改、並於1979年9月28日在日內瓦修訂和經不時修改或修訂的《商標註冊用貨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指明表格”(specifiedform)就某事項或法律程序而言,指處長根據本條例第74條指明為須就該事項或法律程序而使用的表格;
“送交”(send)包括發出,而其同根詞亦據此解釋;
“被廢除條例”(therepealedordinance)指在緊接被本條例廢除之前所實施的《商標條例》(第43章);
“現有註冊標記”(existingregisteredmark)具有本條例附表5第1(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國際分類》”(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指獲
《尼斯協定》采納並在有關時間有效的《貨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異議人”(objector)指根據第26(2)或55(1)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提交異議通知的人;
“註冊日期”(thedateofregistration)具有第29(1)(a)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註冊處辦公日”(businessdayoftheregistry)指在根據第114條公布的處長的指示中指明的註冊處辦公日;
“註冊處辦公時間”(business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