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除非處長基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所列的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所列的 任何理由而另有指示,否則在處長席前就2方或多於2方之間在與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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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處長基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所列的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所列的
      任何理由而另有指示,否則在處長席前就2方或多於2方之間在與註冊商標或商標註冊申請有關的事宜上的爭議而進行的聆訊,須公開進行。
      第78條聆訊所采用的語文版本日期04/04/2003
      (1)在處長席前進行的聆訊的任何一方,或被該方傳召作證的任何證人或專家,可采用該法律程序的語文以外的語文,條件為該方須在所定出的聆訊日期前10日或之前,就他打算采用或他打算傳召作證的證人或專家打算采用該法律程序的語文以外的語文一事,向處長及其他各方發出書面通知。
      (2)處長可規定根據第(1)款發出通知的一方提供負責翻譯成該法律程序的語文的傳譯,並可就誰應承擔傳譯費用一事發出指示。
      第79條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證據版本日期04/04/2003
      證據
      (1)凡根據本條例或本規則處長可於在他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接納證據,該證據須采用法定聲明或誓章提交。
      (2)處長可在任何個別個案中錄取口頭證據,以增補采用法定聲明或誓章提交的證據。
      (3)處長可容許證人就其法定聲明、誓章或口頭證據接受盤問。
      第80條法定聲明及誓章版本日期04/04/2003
      (1)就任何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法定聲明或誓章可以下述方式作出和簽署─
      (a)在香港:在任何監誓官、公證人或任何獲香港法律授權為任何法律程序的目的監誓的其他人的席前作出和簽署;及
      (b)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在任何法庭、法官、太平紳士、公證人、法律公證人、領事或任何獲法律授權在當地為任何法律程序的目的監誓或行使公證職能的其他人的席前作出和簽署。
      (2)簽署法定聲明或誓章的人須在該聲明或誓章上述明他以何身分作出該聲明或誓章。
      (3)凡任何文件看來是已蓋上、印上或簽上任何獲第(1)款授權監理法定聲明或誓章的人的印章或簽署,則處長可接納該文件而無須證明該人的印章或簽署的真實性或該人的職銜或他監理該聲明或誓章的權力依據。
      第81條證物的照片版本日期04/04/2003
      (1)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如根據本規則提交法定聲明或誓章,則該方可提交一張或多於一張該法定聲明或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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