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oftheregistry)指在根據第114條公布的處長的指示中指明的註冊處辦公時間;
“電子紀錄”(electronicrecord)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電子簽署”(electronicsignature)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資訊系統”(informationsystem)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說明”(specification)在某商標已就或擬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註冊的情況下,指該等貨品或服務的陳述;
“實際註冊日期”(actualdateofregistration)具有第29(1)(b)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適用費用”(applicablefee)就某事項或法律程序而言,指在附表內就該事項或法律程序而指明的費用;
“數碼簽署”(digitalsignature)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舊有法律”(oldlaw)具有本條例附表5第1(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2)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在本規則中提述提交任何文件或其他東西(不論如何表達),均須解釋為提述按照第16部向處長提交該文件或東西。
(3)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在本規則中提述商標,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及防禦商標。
(4)凡在條文的標題中提述某表格編號,即為提述根據本條例第74條在官方公報公布的該表格的編號。
(5)凡在條文的標題中提述某費用編號,即為提述在附表中指明的該費用的編號。
第3條指明表格(本條例第74條)版本日期04/04/2003
(1)凡處長根據本條例第74條指明須就某事項或法律程序而使用的表格,則在該指明表格適用的所有情況下,均須使用該表格。
(2)凡規定使用某指明表格,則─
(a)使用該指明表格的復制本;或
(b)使用獲處長接受的表格,而該復制本或表格是載有該指明表格所規定的資料,並且是符合處長發出關於使用該指明表格或其復制本的指示的,即屬已符合該規定。
第4條費用版本日期04/04/2003
(1)須就根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