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3A章:卡拉OK場所(發牌)規例(7)
- 發表時間:2010-09-07 17:06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則所列明的規定須予遵守─
(a)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及
(b)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
(2)為決定是否已按照第(1)(a)款提述的守則提供足夠的逃生途徑,卡拉ok場所的人數須按以下標準計算─
(a)顧客─按酒吧、餐廳及擬供顧客使用的房間(洗手間除外)的總樓面面積計算,每1平方米一名顧客;─按舞池及接待處的總樓面面積計算,每0.75平方米一名顧客;
(b)職員─每20名顧客一名職員,或按廚房及食物配制範圍的總樓面面積計算,每4.5平方米一名職員,兩者以得出人數較多者為準。
3.出口路線
(1)卡拉ok場所內的出口路線(包括內部走廊)須最少1.2米。
(2)拉ok場所內每個擬供顧客使用的房間(洗手間除外)須最少有2條不同方向的通往樓梯或可以疏散到街上出路的路線,但如該房間只能有單向的通往樓梯或可以疏散到街上出路的路線,而這情況是因建築物的設計而無可避免的,則須額外提供令發牌當局滿意的安全措施。
4.觀看窗
卡拉ok場所內每個擬供顧客使用的房間(洗手間除外)均須安裝觀看窗,從房間內及從房間外觀看,觀看窗均須讓人清楚看見窗的另一邊的事物。觀看窗面積須不小於0.04平方米,並須安裝在面向內部走廊的墻上或通往該房間的門上。
5.遵守關於耐火結構的守則
屋宇署署長不時公布的耐火結構守則所列明的規定須予遵守。
6.內部走廊
(1)卡拉ok場所的每條內部走廊與其他地方之間須以具有耐火時效不少於一小時的墻壁(“耐火墻”)分隔,而內部走廊的門須可自動關閉,並具有不少於半小時的耐火時效。
(2)耐火墻上每個供空調管道、通風管道、電線槽、導管、喉管及電線通過的開口處,以及施工後在該墻上留下的洞,均須以防火擋板或發牌當局認為適合的其他擋火物加以防護,以維持該耐火墻的規定耐火時效。如通過該墻的任何該等管道、電線槽、導管、喉管、電線或隔層含有可燃物料,則該物料須包藏於具有不少於一小時耐火時效的圍封物內,該圍封物的每個出入口均須設有具有不少於半小時耐火時效的門。
7.觀看窗的耐火時效
第4條規定安裝的觀看窗,須具有不少於裝上該窗的墻或門所須具有的耐火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