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經第20/2000號行政命令核準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附:葡文版本)

  • 發表時間:2010-09-07 17:07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
    內容导读: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經第20/2000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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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經第20/2000號行政命令核準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一條
    大學的設立及所有人
     
    一、
    二、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無門牌編號的澳門科技大學內的“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學的所有人,其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universidadedeciênciaetecnologiade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foundation”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成立,@經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的行政長官批示認可。
    三、
     
    第十四條
    大學校董會
     
    一、
    二、大學校董會由三十三至三十九人組成,其中必須包括:
    a)校監,兼任大學校董會主席;
    b)大學所有人代表八名;
    c)大學校長及常務副校長;
    d)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二十二至二十八名。
    三、大學所有人從校董會成員中指定三名副主席,@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擔任執行委員會的主席。
    四、
    五、
    六、
    七、
    八、
     
    第十八條
    諮詢委員會
     
    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為:
    a)
    b)
    c)校董會邀請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二十一至二十五名。
    d)
    e)
    f)
    二、
    三、
    四、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
    命令公@。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附: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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