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副會長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會長之職權:
領導本會熱愛澳門,遵紀守法;關心愛護全體會員;主持本會大局。
第十三條副會長之職權: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若會長不能視之或出缺時,由副會長代替會長職務。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由提名或自薦,由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任期三年。由理事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通常每月開會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能: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管理本會各項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第三節監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監事由提名或自薦,經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
1.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監管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由理事會負責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來指導和協調本會工作,凡在本會任職之正、副會長離任後概由本會據其本人對本會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榮譽職銜。
第四章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由各會員及熱心人士捐助及收取會員費,全部收支帳目由財務部提交理事會審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以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以修改。如為本會章程修改之目的而召開會議,則經會員大會同意下召開。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李玉蓮isabeldillonleidorosar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