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 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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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
     
    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授課工作之豁免及減少)
     
    一、在行政領導機關擔任職務者,獲豁免授課工作;為著一切效力,擔任該職務等同於擔任教學工作。
    二、有關因擔任本法規所規定之其他職務而獲減少授課之時數之情況,載於學校之運作規定內。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於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開始執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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