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0950004053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適管理所屬人員參加講習訓練,特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公務人員。
本府約聘雇人員參加講習訓練,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符合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講習訓練期間及工作職務調派核給公假:
(一)本府舉辦之專題演講。
(二)本府舉辦之各項訓練。
(三)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四)奉準參加其它機關舉辦之專題演講。
(五)自行於辦公時間參加與職務相關之訓練課程,經本府事先同意,且學習時數未達「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規定之最低學習時數者。
前項(一)至(三)款公假期間含例假日者,得於講習結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假。
四、奉派參加各項訓練之旅費,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及本府預算執行節約相關規定,於相關計畫項下核給。
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核給公假及旅費:
(一)事先未經本府核準者。
(二)參加非因職務專業技能需求之各類證照訓練班者。
六、公務人員奉派參加各項訓練,除本府委托其它機關(構)代訓所執行之代訓費用及申請核發之旅費外,其余訓練費用均不予補助。
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未另為規定者,得公告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八、本要點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