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之綠帶、耕地、林地等農業用地。 (所稱耕地、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認定作業要點認定;林地則依森林法認定) (二九)依本
    本文標簽:財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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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綠帶、耕地、林地等農業用地。
    (所稱耕地、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認定作業要點認定;林地則依森林法認定)
    (二九)依本條申購案件與其它申租、申購案抵觸時,基於本條之立法背景特殊,故除其它申租、申購案已通知繳款外(因要約已成立,須受該要約拘束),宜優先處理本條申購案,俟審核有不符規定註銷情形,再續處其它申租、申購案。
    (三十)依本條讓售之不動產,除有下列原因者外,須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前至讓售時為國有:
    1.原屬未登錄地,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始第一次登記為國有。
    2.原屬無主土地,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始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登記為國有。
    3.原屬臺鹽制鹽總廠或臺灣省煙酒公賣局等經管之國有財產,嗣因該等機構改制公司,政府將該等國有財產作價移轉為公司所有後,復因公司辦理減資,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重新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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