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l、32m及32n條中,“財政年度”(financialyear)指旅遊業議會為施行《公司條例》(第32章)而訂定的財政年度。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號第5條增補)
註: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第32l條盈余的繳付版本日期18/06/2004
(1)除第(4)及(5)款另有規定外,凡在本條適用的任何財政年度的最後一天,旅遊業議會的儲備在扣除折舊(如適用的話)後,如款額多於該議會在該財政年度實際招致的經常開支的款額的一半,則議會須在該財政年度終結後6個月內,將該超出之數繳付予委員會。
(2)委員會須將根據第(1)款繳付的款項,撥入賠償基金。
(3)本條適用於《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1993年第51號)生效日期*後的下一個財政年度,及其後每一個財政年度。
(4)第(1)款不適用於緊接《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1993年第51號)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旅遊業議會儲備。
(5)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可就一般情況或就某一個財政年度,以書面通知旅遊業議會,旅遊業議會儲備中由他指明的部分(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可作一般性的指明,或對某一情況、界別或類別予以指明)獲豁除於第(1)款的適用範圍外,而該部分的儲備即須獲豁除。(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4年第125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號第5條增補)
註: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第32m條對效率等的審核版本日期18/06/2004
(1)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可規定委員會安排就旅遊業議會運用其資源的節約情況、效率及效驗,進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所指明的審核。(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4年第125號法律公告修訂)
(2)根據第(1)款作出的規定,可就任何財政年度或就該項規定所指明的其他期間提出。
(3)凡根據第(1)款作出規定,委員會經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批準,須委任一名核數師進行所規定的審核。(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4年第125號法律公告修訂)
(4)根據第(3)款獲委任的核數師─
(a)如為進行審核而合理地需要由旅遊業議會保管或控制的任何文件,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取覽該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