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主持會議的人披露其有利害關系的事實及利害關系的性質,倘主持會議的人作此要求,則須避席,避席時間須為會議考慮該事宜的全部時
    本文標簽: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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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主持會議的人披露其有利害關系的事實及利害關系的性質,倘主持會議的人作此要求,則須避席,避席時間須為會議考慮該事宜的全部時間,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就該事宜表決。
    (2)如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屬於第(1)款提述的性質的利害關系,而被人以傳閱文件方式就某事宜諮詢意見,倘該事宜與其利害關系之標的有關,則他須向主席披露他有利害關系的事實及利害關系的性質。
    8.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委員會可決定其處事程序。
    (附表2由1993年第51號第7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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