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於2002年10月1日並自該日起,藉著將各個公務員薪級表及廉署人員薪級表的每個薪點所示薪酬按下列百分率調低,從而調整按照該等薪級表支薪的公職人員的薪酬─
(a)就於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低於$15520的薪級表的薪點而言,調低1.58%;
(b)就於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15520或以上但不超過$47590的薪級表的薪點而言,調低1.64%;
(c)就於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47590以上的薪級表的薪點而言,調低4.42%;於同一日並自該日起,按相應的百分率調整若幹按照或參照任何一個該等薪級表的某個薪點而厘定薪酬的公職人員的薪酬,以及按相應的百分率調整若幹按照或參照任何一個該等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薪酬的公職人員的薪酬;規定凡須支付予若幹公職人員的津貼款額是按照或參照任何一個該等薪級表的某個薪點而厘定,或是按照或參照任何一個該等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則於同一日並自該日起,該等津貼款額須按照或參照該等經如此調整後的薪級表的薪點而厘定或調整;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2002年7月19日]
(本為2002年第25號)
第1條簡稱版本日期19/07/2002
第1部導言
本條例可引稱為《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
第2條釋義版本日期09/05/2003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務員”(civilservant)指由政府按公務員聘用條款雇用任職公務員職級的公職人員;
“公務員薪級表”(civilservicepayscales)指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任何薪級表;
“有關百分率”(relevantpercentage)─
(a)就公務員薪級表的任何薪點而言,指附表2第1部就該薪點而指明的百分率;
(b)就廉署人員薪級表的任何薪點而言,指附表2第2部就該薪點而指明的百分率;
“津貼”(allowance)指薪酬以外的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任何報酬;
“廉署人員”(icacofficer)指屬《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2條所指的廉署人員的公職人員;(由2003年第14號第24條修訂)
“廉署人員薪級表”(icacpayscale)指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薪級表;
“薪酬”(pay)包括薪金、工資、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