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人員編制 附於本行政法規且屬其組成部分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人員編制及
    本文標簽: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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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人員編制
     
    附於本行政法規且屬其組成部分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人員編制及文職人員編制,取代載於第9/2002號行政法規附件b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軍事化人員編制及文職人員編制。
     
    第二條
    修改第9/2002號行政法規
     
    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條
    人員編制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領導人員編制及文職人員編制載於本法規附件b,而該附件為本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人員制度
     
    一、領導人員須自治安警察局警務總監及副警務總監,或消防局消防總監及副消防總監中聘任,但不影響第
    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在運作上有需要時,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可透過具體適用的調動方式,將屬其本身編制的人員分配任用於該局。
    三、上款所指分配任用人員的數目上限,以行政長官批示核準。
    四、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適用一般法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人員制度。
    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的職位總數包括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所必需的職位數目,且根據經行政長官批示核準的數額,以分配任用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附件b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人員編制
     
     
    高級職程
    總數
     
     
    警務總監/消防總監
    1
    副警務總監/副消防總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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