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會員
第三章組織
第四章會議
第五章經費
第六章附則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存盤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青年進步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青年,加強與各地年青人的聯系與交流,推動澳門青年認識祖國、關心社群、服務社會,發揚團結、互助互勉、共同進步的精神,為祖國統一事業而作出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45號佑添大廈地下e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它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準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幹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幹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經費
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