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學字第094073278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一、依據: (一)94年2月2日公布之「全民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二)行政院秘書長94年7月22日院臺字第0940
    本文標簽:國防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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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學字第094073278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一、依據:
    (一)94年2月2日公布之「全民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二)行政院秘書長94年7月22日院臺字第0940033474號函頒「全民國防教育法」實施計畫辦理。
    二、目的:
    (一)律定本法所定本府執行作業方式與工作權責。
    (二)明定本府作業期程,俾利於法定施行日前完成全案計畫及各項工作準備。
    三、目標:
    增進本縣縣民國防知識及防衛國家意識,健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
    四、施行時間:
    (一)95年2月1日前(由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施行。
    (二)9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府作業準備。
    五、教育內涵:
    (一)學校教育(配合現行課程活動):
    1.國中小:語文教育、品格教育、衛生教育、體能培育、鄉土教育、團隊生活、守法守紀習慣,安全、防災教育活動及參觀教學(軍事遺址、國防文物紀念館與軍史公園等)。
    2.高中職:
    (1)國防軍事、安全防衛與國防目的有關之政治、經濟、科技與心理等有關事務之課程。
    (2)結合於現行教育部規劃之高中職學校,對本法教育課程內容與教學活動。
    (二)政府機關在職教育:
    國防組織、兩岸關系、軍事交流、國防資源,國防經濟、國防科技、國軍與社會、國民心理,國防文物、反恐防災、防衛動員等。
    (三)社會教育:
    國防常識、軍民關系、社區民防、防災安全防衛、自我防護教育、防衛動員教育等。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與教育:
    搜集、保存並管理具有國防教育意義之軍事遺址、文物維護等並實施教育。
    六、工作劃分:
    (一)全案策劃、綜辦:
    教育局:
    (1)綜辦全案教育工作之策劃、分工與督導。
    (2)擬定督導、評鑒計畫,對所屬局、處、課、室及所轄學校、公所等機關(構)實施評鑒。
    (3)擬定獎助計畫,對所屬地方人民團體及鄉鎮村裏等實施相關本法教育獎助事宜。
    (4)策劃年度本縣國防教育宣導與推展事項,研訂本縣國防教育宣導與推展計畫。
    (5)整合本縣相關國防教育業管單位,策劃年度「全民國防教育日」實施方式。
    (二)人員在職訓練:共5页: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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