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中介經紀業申請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審查須知

  • 發表時間:2010-09-08 16:10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
    內容导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993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為受理不動產中介經紀業申請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及
    本文標簽: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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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993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為受理不動產中介經紀業申請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及規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審查相關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時,應於申請書內填寫收件日期及字號,並依公文收件程序處理。
    三、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案件,應於一個月內做成是否核準之決定;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首長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四、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於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實地查核,並要求申請人指派專人配合說明。
    五、主管機關依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通知後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申請之個人數據非執行職務所必要者。
    (三)個人數據文件安全維護計劃不符管理辦法規定者。
    (四)未依個資法相關法令辦理者。
    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審查人員應填寫審查簽辦單(如附件),並連同準駁公文依規定呈判。
    七、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除所收執照規費,另掣給收據外,應以公文檢附執照(或補發、換發執照)正本等相關書件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當地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申請人所屬各分設營業處所在地主管機關;其公文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對於個人數據之搜集、計算機處理及利用,應於核準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並符合個資法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人應依個資法第二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核準後二個月內將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載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刊登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申請事項有變更者,應依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業務終止時,應於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申請終止登記。
    (四)申請人應依個資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備置登記簿冊登載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並供查閱。
    (五)申請人應依個資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當事人請求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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