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中介經紀業申請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審查須知(3)
- 發表時間:2010-09-08 16:10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閱覽其個人數據、制給復制本、補充與更正、停止計算機處理及利用、刪除。申請人受理當事人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之。不能於期限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六)申請人應依個資法第十七條規定,確實依相關法令及個人數據文件安全維護計劃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數據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泄漏等情事。
(七)申請人違反前六款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個資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等規定,對其負責人科處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依個資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
八、主管機關核準申請案件後,應立即將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事項登錄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管理操作系統,並刊登所屬機關網站或以其它可供公眾知悉之方式辦理宣傳。
九、主管機關應於核準後二個月內,將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該公報得以專刊方式處理。
十、主管機關應將不動產中介經紀業申請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案件審查簽辦單、不動產中介經紀業申請計算機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申請書及個人數據文件安全維護計劃等文件影本保存於不動產經紀業專冊。
十一、主管機關得依個資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核申請人對於個人資料搜集、處理及利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