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毛港遷村案自動搬遷補助費自動搬遷救濟金及自動遷出獎勵金發放基準(3)
- 發表時間:2010-09-08 16:10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每戶十萬元。
(二)不具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資格者,自動搬遷救濟金之發放依下列原則辦理:
1.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在紅毛港地區有設籍設戶者,且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於紅毛港地區有設籍設戶者,每戶十萬元。
2.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在紅毛港地區皆未設籍設戶者,不予發放。
(三)已歿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死亡前具自動搬遷救濟金發放資格者,其自動搬遷救濟金額度比照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辦理承受,但不得重復領取自動搬遷救濟金。
(四)所稱「戶」者,系指依據戶籍法規,申請立戶登記者,以戶長為代表。
四、自動遷出獎勵金發放基準如下:
(一)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含安置資格承受戶),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有設籍,且具居住事實者,發放自動遷出獎勵金,每戶七萬元。
(二)不具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資格者,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有設籍設戶,且具居住事實者,發放自動遷出獎勵金,每戶三萬元。
(三)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未設籍設戶者(含已歿),推定不具居住事實,不予發放自動遷出獎勵金。
五、已歿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之安置資格、自動搬遷補助費、自動搬遷救濟金或自動遷出獎勵金之承受,由法定繼承人依所附切結書(如附件一)辦理。
六、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之自動搬遷補助費或自動搬遷救濟金,應於下列日起三個月內向高港局提出領款切結書(如附件二或附件三),由高港局審核辦理發放事宜:
(一)購買二十六坪土地者:自配合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抽簽選地日起。
(二)遷購國宅者:自高雄市政府開立繳款通知書日起。
(三)興建集合住宅者:自高雄市政府通知正式受理申請日起。
(四)輔購民間成屋者:自高雄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房屋證明日起。
(五)領取等值現金補貼者:自向高雄市政府登記日起。自動遷出獎勵金依附件二或附件三切結書時間辦理。
七、不具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資格者之自動搬遷救濟金或自動遷出獎勵金,應於安置方案公告後六個月內,向高港局提出領款切結書(如附件四)、空屋點交證明、全戶戶籍遷出紅毛港地區之戶籍謄本,由高港局審核辦理發放事宜。
八、自動搬遷補助費、自動搬遷救濟金及自動遷出獎勵金不得重復發放。
九、本基準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