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局(人)字第09405005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1條本細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3條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信息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及統計室。
第4條第一組掌理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規及制度、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兩岸金融往來法制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銀行法及其相關子法之擬訂、解釋。
(二)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規劃。
(三)兩岸金融往來法制之研擬。
(四)動產擔保交易法及票據法之擬訂及解釋。
(五)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相關子法之擬訂、解釋。
(二)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規劃。
(三)金融機構合並法之擬訂、解釋。
(四)洗錢防制法授權規定及相關配合事項。
(五)金融法規編輯及出版。
(六)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
(二)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
(三)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市場揭露規範。
(四)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會計規範。
(五)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表報之規劃。
(六)上級交辦事項。
第5條第二組掌理非金控公司轄下銀行之業務發展及監理、相關子法之訂定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非金控公司轄下一般銀行業務之監督與管理。
(二)銀行公會業務之督導。
(三)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信息服務專業之監督與管理。
(四)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等銀行法相關子法之修正、解釋。
(五)金融機構之安全維護事宜。
(六)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非金控公司轄下之民營銀行業務之監督與管理。
(二)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