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要公務之處理。 第18條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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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公務之處理。
    第18條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
    第19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秘書室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秘書室所屬人員之派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三、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註意事項。
    五、其它交辦事項。
    第20條組長、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政風、人事機構之監督)處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註意之事項。
    七、其它交辦事項。
    第21條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並於組長不在組時,代理其職務。
    第22條科長承各該組、室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科業務及研究計畫之擬訂。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督導。
    三、本科文稿之初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指揮與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六、其它交辦事項。
    第23條各組、室、科均負有互相協調及聯系之任務。
    第24條專門委員、秘書、稽核、視察、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書記、作業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第25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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