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準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

  • 發表時間:2010-12-11 05:47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
    內容导读: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內港重整計劃》 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準的《
    本文標簽: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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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內港重整計劃》
     
    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準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內港活動區域)
     
    內港劃分為港口活動區域與非港口活動區域。
     
    第二條
    (港口活動區域)
     
    一、內港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以及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為港口活動區域。
    二、貨櫃作業應在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獲租賃批給的區域內進行。
    三、與漁業有關的活動應儘量集中在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內進行。
     
    第三條
    (非港口活動區域)
     
    上條無提及的區域為非港口活動區域。
     
    第二條
    海事權力的行使
     
    為在內港行使海事權力,水上的建築物所處於的區域或進行下列活動的區域,屬海事管轄權範圍:
    (一)船舶的停泊;
    (二)海運貨物的倉儲、集散或裝卸;
    (三)海上客運;
    (四)其他與海事活動直接有關的工作。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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