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準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
- 發表時間:2010-12-11 05:47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內港重整計劃》
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準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內港活動區域)
內港劃分為港口活動區域與非港口活動區域。
第二條
(港口活動區域)
一、內港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以及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為港口活動區域。
二、貨櫃作業應在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獲租賃批給的區域內進行。
三、與漁業有關的活動應儘量集中在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內進行。
第三條
(非港口活動區域)
上條無提及的區域為非港口活動區域。
第二條
海事權力的行使
為在內港行使海事權力,水上的建築物所處於的區域或進行下列活動的區域,屬海事管轄權範圍:
(一)船舶的停泊;
(二)海運貨物的倉儲、集散或裝卸;
(三)海上客運;
(四)其他與海事活動直接有關的工作。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