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業務作業要點(3)
- 發表時間:2010-12-11 05:47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署辦公後,原有傳染病防治部之人員出缺由疾病管制處及聯合醫院辦理遴用。
六、人員考核:合署辦公後,原有傳染病防治部人員之業務督導、年度考績,由本局疾病管制處處長依年度考績比例考評,並陳報局長核定後,送市立聯合醫院辦理相關事宜。
七、人員福利:合署辦公後,原有傳染病防治部各級人員之待遇福利均依聯合醫院之規定辦理。
八、預算編列與執行:
(一)年度預算編列:由本局與市立聯合醫院依年度疾病管制計畫編列,市立聯合醫院應於每年度1月份前,提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基金衛生保健預算項下,有關上年度執行數及次年度傳染病防治部加班費、業務費、傳染病防治費與雜支等之預算資料,作為本局執行疾病管制業務之依據。
(二)年度預算執行:由本局合署辦公之傳染病防治部人員,依當年度預算,研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簽陳市立聯合醫院核定,請市立聯合醫院會計室與總務室指定窗口協助。
九、財產及物品:至本局合署辦公之傳染病防治部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所需之業務資料,計算機及其周邊軟硬件…等,列表建檔移撥至本局,由本局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與維護。
十、執行疾病管制工作所需各項作業原則、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十一、本要點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