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查核程序。必要時,得就調整後之查核程序,另行匯編查核程序,並於工作底稿敘明理由。
第27條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業主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在業主權益變動較少之事業,得以保留盈余表或累積虧損表取代前項之業主權益變動表,並得將損益表及保留盈余表合並為損益及保留盈余表,或將損益表及累積虧損表合並為損益及累積虧損表。
第一項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受查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29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