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減查核程序。必要時,得就調整後之查核程序,另行匯編查核程序,並於工作底稿敘明理由。 第27條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
    本文標簽:財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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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查核程序。必要時,得就調整後之查核程序,另行匯編查核程序,並於工作底稿敘明理由。
    第27條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業主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在業主權益變動較少之事業,得以保留盈余表或累積虧損表取代前項之業主權益變動表,並得將損益表及保留盈余表合並為損益及保留盈余表,或將損益表及累積虧損表合並為損益及累積虧損表。
    第一項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受查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29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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