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投字第094032587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爾日施行
第1條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我國國民或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本辦法所稱國外技術合作,指我國國民或公司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與國外政府、法人或個人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
第3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托其它機關、機構辦理本辦法所定之業務。
第4條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采取適當之協助及輔導措施:
一、國外投資信息之搜集及咨詢。
二、經營效率與競爭力之提升。
三、國外投資障礙之排除。
四、國外市場之拓展。
五、國外技術合作之協助。
六、人才之培訓。
七、國外投資融資及保證。八、國外投資之補助。九、其它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
第5條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海外臺商輔導服務中心,協助我國國民或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
第6條主管機關得建置網站、編印書刊、辦理投資研討會、籌組投資考察團、委請產業專家赴國外實地考察及以其它相關措施,協助業者研析個別國家投資環境及利基產業信息。
第7條主管機關得請駐外單位洽聘律師及會計師,提供國外投資法律及稅務相關咨詢服務,並協助爭取投資貿易有利條件、解決投資營運問題、搜集信息及其它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
第8條主管機關得委托專業技術及管理機構籌組產業服務團,前往國外提供經營管理、企業電子化、技術升級、市場行銷及其它相關服務,並協助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
第9條主管機關得經由雙邊或多邊經貿會議、簽署雙邊協議、與國外投資主管機關協商及以其它相關措施,協助排除國外投資障礙。
第10條主管機關得以辦理投資布局考察團、貿易訪問團及其它相關措施,協助進行海外投資布局及拓展國外市場。
第11條主管機關得建置網站及服務中心,提供技術合作信息及其它相關服務,協助企業尋求技術管道。
第12條主管機關得委托有關機構培訓國外經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