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宜蘭縣政府府教體字第094013673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透過補助私立學校體育設施之新建、修建、整建,改善體育教學與訓練環境,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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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宜蘭縣政府府教體字第094013673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透過補助私立學校體育設施之新建、修建、整建,改善體育教學與訓練環境,落實體育教學與強化訓練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核準立案之本縣所轄私立中小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主要補助項目為體育館、活動中心及遊泳池之新建、修建及整建。(二)申請體育設施之新建、修建或整建,學校應編列或自籌至少百分之九十之配合款,本府補助比例不超過工程總經費百分之十。
    (三)補助額度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並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補助之。
    (四)工程總經費不包括用地取得費用。
    (五)補助款為資本門,可支用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工程管理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物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辦公家具購置費用。
    四、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興建計劃書(應包含興建內容、興建時程、經費概算及效益評估等)。
    (二)財團法人登記影本。
    五、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案件涉有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費用,以該項工程確有執行為核給原則,並須檢附是項合約洽領。
    (二)工程竣工驗收後,學校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工程決算書、支出分攤表、施工前後照片等,送府辦理經費核結。
    (三)以工程實際發包金額核撥補助經費。
    六、補助成效考核:為了解受補助學校執行情形,本府將不定期抽訪,如有工程品質不佳或執行不力者,將於次年度減少補助或不予補助。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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