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現對個人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公告如下:
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專案、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 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適用 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二、本公告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執行。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事項依據本公告處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訊整理 日正財稅網
主營服務:企業執照辦理 東莞代理記賬 代辦營業執照 貸款融資 財稅諮詢 審計代理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