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現對個人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公告如下: 一、個人因各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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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現對個人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公告如下:
    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專案、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 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適用 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二、本公告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執行。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事項依據本公告處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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