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 發表時間:2011-11-01 14:32  來源:國稅總局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
    內容导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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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附件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1110/P020111031613203894847.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1110/P0201110316132040155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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