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2007年符合2.5%比例計提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餘額10萬元,是否能夠稅前扣除?是否需要納稅調增?是否符合國稅函〔2009〕98號文件中的可以沖減的未使用餘額?
【解答】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規定,對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 %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你單位2007年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計提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進行納稅調增,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分未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不屬於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五條所規定的可以沖減的未使用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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