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問題】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某輪胎銷售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後,供貨方單方面提高了價格,該輪胎銷售公司因無法承受而取消合同,並同意支付違約金。對於已取消的合同,地稅局在進行納稅
    本文標簽:印花稅
    文檔地址:http://law.srcinfo.com/html/2011121331317.html

    【問題】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某輪胎銷售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後,供貨方單方面提高了價格,該輪胎銷售公司因無法承受而取消合同,並同意支付違約金。對於已取消的合同,地稅局在進行納稅評估時要求該公司補繳這些合同的印花稅。對此,輪胎銷售公司的財務人員認為合同已經作廢並沒有履行,為什麼還要繳納印花稅?

    【解答】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

    因此,地稅局要求上述輪胎銷售公司繳納印花稅是正確的。因為就合??同而言,只要雙方簽訂了應稅合同,那麼就應該在合同簽訂後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與該合同的作廢以及是否履行無關。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