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近日簽了兩個租賃合同:一個是土地租賃合同,合同金額1000萬元,租賃期限10年。另一個是房屋租賃合同,合同金額3000萬元,租賃期限5年。請問,土地租賃合同是不是和房屋租賃合同一樣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需要計貼印花稅?
【解答】
土地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不一樣,不是印花稅應稅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應繳納印花稅的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具體範圍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由於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並沒有列舉土地租賃合同,因此,你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要計稅貼花,而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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