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是否需要委託方的證明?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一)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五)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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