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報關業,指經營受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之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 第3條 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將擬設之報關業名稱、位址、...閱讀詳細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出口貨物,包括進口貨物之復叱隹謖摺...閱讀詳細
第1條 本細則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指定公告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得對應施檢驗商品之訂定、修正、廢止或其他重大檢驗事項之...閱讀詳細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非屬管製品、違禁品、侵害智能財產權物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應符合下...閱讀詳細
第27條 咻敼咚d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內所填列之事項與實際情形不符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閱讀詳細
(目的)一、各關稅局為辦理進出口報單放行後之審核作業,以發揮事後審核功能,完備報單處理程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定義)二、本作業規定所稱事後審核,系指貨物放行後對C1、C2、C3進出口報單或輔以...閱讀詳細
第2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經海關核明屬實,且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內者,依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之規定免征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元...閱讀詳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六八七○號總統令公佈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第二十七章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 增注 一、適用稅則第二七一○○○三九號徵稅之柴油及二七一...閱讀詳細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物流中心貨物之通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閱讀詳細
第14條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海關應即透過電腦聯機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報關人憑電腦放行通知及有關單證前往貨棧提領。...閱讀詳細